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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孙投靠外婆户口条件
释义
    一、外孙投靠外婆户口条件
    正常请况是不可以迁移到外公外婆家的,孩子的只能在父母一方的所在地申报户口。但是特殊情况因、、、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可以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父母户口投靠子女条件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三、咨询一下外婆想将房屋给自己的外孙可以吗
    甲的外婆有一套商品房,外婆有四个子女,但是外婆想把房子给自己的外孙甲。可以吗?
    1、甲的外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是有权利决定房子的归属、处置自己在房屋上的权利的;
    2、甲的外婆可以选择生前过户或者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给甲。生前过户属于赠与,立遗嘱属于遗赠;
    3、生前过户比较容易操作,可以防止以后出现争夺遗产的事情。但是,一旦过户就不能反悔了;
    4、立遗嘱的方式可以选择公证遗嘱,效力比较高,而且可以为了防止老人百年后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做好准备。当然,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是可以的。但是,无论采取哪种遗嘱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5、无论是外婆将房屋赠与给甲,还是立遗嘱死后房屋由甲继承,老人的神志应当是清醒的,应当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四、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的条件是什么?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注:如属政策外生育的,以父母亲接受政策外生育处理已满5年为前提);
    2、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包括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身边无子女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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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2: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