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安置补助费新标准 |
释义 | 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通常又称为过渡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对象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由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10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 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拆迁安置 在拆迁范围内对下列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按照本条例予以安置: (一)有正式住房的居民(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部队服现役的战士、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住集体宿舍的学生、职工); (二)有正式办公用房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四)其他应当给予安置的本市居民。 在拆迁范围内,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原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 (一)有户口而无正式住房的; (二)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已分配住房并达到住房标准的; (三)长期闲置或者违法转租公有房屋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拆除租赁、借用私有住宅、非住宅房屋的,对原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 拆除房屋,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新建工程性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实行回迁或者异地安置: (一)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公共福利事业等非住宅建设和国家特殊用房建设的,应当异地安置。 (二)被拆迁的区域用于商品房综合开发、职工住宅建设的,应当回迁安置。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以异地安置。 (三)拆除商业、服务等营业性用房应当回迁安置。无法回迁安置的,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可以异地安置。 安置住房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并具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安置住房建筑面积最少不低于5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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