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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复婚登记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释义
    1、中国公民:
    (1)本人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的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外国侨民: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复婚登记程序与结婚程序其实是差不多的,当然需要当事人准备的结婚材料可能会有些许不同。需要注意的是,男女按照法定程序登记结婚之后,婚姻关系才是合法的,对彼此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一、结婚需要的证件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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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