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成立的条件 |
释义 | (一)当事人就定金担保的内容达成合意。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任何合同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但是由于定金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当事人与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完全相同,因此准确地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合同的内容还是定金合同的内容,十分重要。否则,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交付一定的金钱,很难确定其性质是预付款还是定金。在定金合同采取主合同的部分条款的形式出现的时候,这个问题尤其重要。此时,虽然定金合同在表面上看是主合同的一个部分,但是实质上定金合同的内容是独立于主合同内容的,两者之间不能相互代替。 当事人在订立定金合同的时候,应当明确“定金”的字样,用语要规范,否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采取书面的形式。定金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订立定金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目的在于设定定金担保,定金担保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用书面形式订立定金合同。 (三)定金担保合同应当记载清楚依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内容。如定金的性质、数额、交付期限等等。 一、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不同定金的性质,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有不同之处,具体来说: 1、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不适用定金罚则) 3、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4、违约定金: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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