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个父亲看见自己家的狗在抢女儿的饭,于是他便拿起了一根竹子,朝着狗打去,这时狗突然就跑走了,结果打中了女儿的下巴。女儿顿时鼻子和脸就出血了,而且大哭起来,哄了一会儿后,孩子有些困意,父亲想着女儿是不是想睡觉,休息休息就好了。于是他就把女儿放在床上,然后出门找狗去了。等父亲回到家中,发现女儿已经失去知觉。后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对这个案子依法审判,判了两年。 为什么这样判呢? 那咱们来说一下这个案例涉嫌什么罪名。该男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构成此罪有两个点,第一个就是有主观过失,也就是说疏忽大意或者是出于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比如说他当时就认为我女儿就是被打了一下,平时也经常磕磕碰碰,是不是休息一下就没事儿了。第二个是有一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比如说他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女儿死亡的结果。 那么我在此提醒大家,反思一下咱们自己生活中有没有一些行为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比如说:高空抛物、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开车不观察路况等等,都有可能。那么生活中我还是希望大家要提高安全意识,别再让悲剧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