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期能不能离婚 |
释义 | 一般情况下,怀孕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提出离婚。具体如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意应理解为男方和女方的双方行为而发生的怀孕、分娩,不应包括女方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的情况。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分娩,存在严重过错,也是对男方感情的严重伤害,在此情况下再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既不人道,也容易导致矛盾的激化,而且与法律保护妇女的本意相违背,所以,这时男方可以提出离婚。综上,女方怀孕期间能否提出离婚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一、法院不允许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这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4、“确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二、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不过,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 (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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