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一定期限;2、开发商缺证;3、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变更设计;4、非因购房者原因无法得到贷款;5、拿不到产权证;6、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7、房屋质量不合格;8、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居住使用;9、开发商把房子抵押、或者卖给第三人;10、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购房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可以要求退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