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溪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本溪专利权质押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 第十四条: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第一款: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二、本溪专利权质押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1份; 4、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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