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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法律分析:
    地役权产生时间的规定是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其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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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