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一、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点 1、都以他人财物为对象,都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主观上都是故意,并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而盗窃罪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信用卡诈骗罪的恶意透支的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另一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 3、犯罪对象不同。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同时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是犯罪工具,为本罪所独有;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而盗窃罪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5、主体要件不同。盗窃罪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构成本罪;而信用卡诈骗罪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骗领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经申办程序而基于诸如借用、拾取、收买、盗窃、抢劫等行为持有信用卡的人员,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 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 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 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 (2)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进行了修改。根据法条内容,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明。 第二行为人骗领到信用卡。骗领就是指行为人采用虚构身份事实,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的行为。骗领到的信用卡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信用卡。 第三行为人使用了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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