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8周岁以上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的情形包括: 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 2、名字中含有生冷僻字。如符合以上情形,请申请人携带《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提供以下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1.《出生医学证明》 或《收养证》;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