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工伤? |
释义 | #工伤纠纷# 在上一篇中,百纳律师给大家科普过,关于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而《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按照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个等级。那么当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认定工伤? 司机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区别于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工伤的认定。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无论事故大小,责任大小。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造成交通事故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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