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结婚能补办吗 |
释义 | 涉外结婚能补办,需要当事人提供下列相关的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带首页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澳门、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4、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5、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另外,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一、涉外婚姻结婚证补办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如果是毁损、不一致或缺失的需提交原件)。 4、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涉外结婚证的补办程序 1、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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