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侦队问话是否告知地址 |
释义 | 当然是需要告知地址的,配合调查是每一个公民需要尽到的责任以及义务。 一、刑警队一般怎么审犯人 一般警察审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调查犯罪动机,后面,犯罪时间是否有不在场证据,会围绕所有案件相关的线索进行询问,当然会有不同的策略与方式。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是问身份情况,后询问案件事实。警察审问犯人他不会直接问的,都是套犯人的口供,从心理上打压罪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二、看守所一般提审几次 对看守所提审几次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提审次数,提审次数将根据公安掌握的情况和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印证来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 (三)审讯犯人 第十五条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六条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 第十七条预审人员对被拘、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问。在讯问时,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在发现不应该拘留、逮捕的时候,应立即释放。 第十八条预审人员在审讯中,对犯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活动方式方法、与犯罪有关的人员,都要实事求是地追查清楚。对犯人的申诉和犯人提出的反证,都要认真查对处理。预审期间,严禁组织群众对案犯进行批斗。 第十九条在审讯中,需要使用证据揭发犯人罪行的时候,必须选择时机,讲究方式,注意保护检举人,防止泄露侦察工作秘密。预审人员向犯人提出的证据及犯人所作的回答,要在《审讯记录》中写明。 第二十条审讯犯人每次都应当作《审讯记录》,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令犯人书写亲笔供词。《审讯记录》要不失原意地记载犯人的供述,令犯人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地方,允许犯人补充、修改,并令其逐页签名、捺指印。没有阅读能力的犯人,要向其宣读《审讯记录》。每次审讯后预审员和记录员应在记录末页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审讯少年犯时,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他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他所在学校的代表人参加讯问。审讯中要注意有无教唆犯罪的人。讯问聋、哑或者和预审人员互相不懂语言的犯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或者翻译人员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审讯记录。 (四)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预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一切线索材料,都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要反复核实,甄别真伪。 第二十三条预审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必须进行仔细检验登记、妥为保管,不要损坏、涂污和留上新的痕迹。对于不能纳入卷宗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对于容易损坏或变质的物证,应当以记录、绘图、拍照和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第二十四条向证人调查材料,应当了解证人同案件和犯人的关系。研究证人可能提供什么情况和能够证明什么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在询问证人的时候,要告知证人应当据实提供证言和故作伪证所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对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对证人的证言应当作详细记录,或让他亲笔书写证明。记录应当由证人和调查人签名。调查人不准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表示个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对证人威逼、引诱,使证人按照调查人的主观要求提供证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使用的耳目和正在进行侦察的对象,不得作为证人。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作证时,应当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并且和本案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进行鉴定。聘请鉴定人的时候,应当写出聘请书,经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通过鉴定人所属机关、团体聘请。进行鉴定的时候,应向鉴定人送达各项需加检验鉴定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鉴定人对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作出确切的书面说明和结论。预审员对鉴定结论如果发现不确切或有错误,可以重新组织鉴定,但不得强迫和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或鉴定单位签名盖章。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