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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释义
    1、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
    (2)借款人主观认识不同。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
    3、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一种就是高利贷了,虽然说拿到法庭上是不承认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的,但事实是你确实跟对方签订高额利息的协议,这样别人同样可以拿着借条来讨债。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企业间借贷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从中交易的钱是不会得到法律认可保护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关于这个,最好的例子就是赌博,一旦确定借款是赌债,那么就算闹到法院,借款人可以不用还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这一点得根据实际情况,要是不确定的可以直接咨询专业的律师、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民间借贷中的风险有哪些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2、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3、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4、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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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