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受理条件: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符合当事人主体资格; 2、要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