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风险提示: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以诚实、勤勉的行为标准实施公司设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并缴纳出资、催缴其他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这些义务之违反、发起人权利和权力之滥用,会导致发起人对公司及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全体发起人还要对设立中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