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已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买方所购车库的基本情况: 车位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 有关事项: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车位壹间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 元。 二、上述车位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三、付款方式:一次性结清。在甲乙方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后,由乙方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收据后交付车位所有权。 四、因车位未单独办理产权证,今后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五、乙方在购得车位后,乙方对本车位享有所有权,今后与本车库所发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规定之条款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而定,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充分了解,并且自愿遵守。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