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界定 |
| 释义 |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逃出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一、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应该怎么办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处理:应注意与未缴出资、抽逃出资和非正常收款人纠纷的区别。虽然上述收回行为的主体是管理人,本质上是债权请求权的行使,但外部收回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而其他三种收回行为的对象是债务人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此外,由于外部收回债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管理人根据物权请求权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交付财产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本案原因。 二、股东出资有哪些违法行为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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