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的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涉及到保证人的债务清偿的。 破产债权申报范围 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可以申报的债权有什么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2.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3.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4.是合法有效的债权;5.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债权申报有什么特别规定 债权申报有的特别规定如下: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2.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4.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此而免除。保证债务已经到期的,债权人可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以通知书形式送达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一个月,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人,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破产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债权人行使破产参加权,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参加破产清偿的诉讼期限。 未申报破产债权有什么后果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参加债权人会议权利、表决权、异议权、接受分配财产权利等。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3,如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4,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该内容由 苏湖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