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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期满自动离职公司是否有补偿?
释义
    合同到期自动离职公司无需补偿,但若降低合同标准导致离职,则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员工应得工资及奖金津贴等,不包括劳动保护费用和其他劳动收入。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超过本地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适用于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合同到期自动离职公司有补偿吗
    1、我国没有自动离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用人单位不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2、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标准,如降工资等,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劳动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包括哪些收入
    实际中,经济补偿金计算根据以下处理:
    1、首先,按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员工应得工资。
    2、其次,员工应得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等货币性收入。
    3、最后,以下收入不纳入经济补偿金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比如工服、解暑饮料费用等;
    (2)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的范围后,公司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1)工作每满一年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要按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然而,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标准,导致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包括员工应得工资及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劳动保护费用和其他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也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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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4: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