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纠纷的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一)业主主动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和途径多样化。 (二)业主维权关注的权利更细节化、专业化、扩大化。首先,业主更加注重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他们与物业公司或开发商之间发生的纠纷不仅仅局限在房屋质量等直接关系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而更多地注重细节,着眼于为自己营造高品质的生活环境。如业主因电梯运行产生噪音、房屋所安装玻璃的安全性能等提起诉讼不断增多。该类问题因为有较为专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很多情况下需要参考专家或制定部门的解读和意见。其次,业主所关注的权利范围不再局限于自身专有权,更多的着眼于成员权和共益权的维护和行使。 (三)业主维权的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潜在影响面较大。 一、采光权怎么才算被侵犯了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的增多,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对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权问题,我国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实质性内容。特别是判断侵害相邻人采光权的标准、赔偿的标准等,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给案件的审理带来很大难度。可见,涉及采光权纠纷的诉讼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远不够。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其次,加大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产开发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简单地一赔了事。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能够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信息高度不对称,开发商才有了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导致开发商和规划部门可以相互协调,随意违反采光等规定,事后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增加维权难度。若能如此,公民的采光权才有可能走出尴尬的境地。 引发此类纠纷增多的原因大多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规划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或经不起房产开发商的公关而过分偏袒房产开发商的利益,在规划中往往忽视居民的采光权,等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为时已晚,从而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二是有的房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他们清楚,房产开发商要获得利润的最好方法就是缩短楼间距。于是,谁都想在有限空间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挤出的空间里多盖几栋楼,多增加一些面积。待房屋建成卖出后就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采光权纠纷则不管不顾。 二、业主占用楼道公共区域怎么处理 业主占用楼道公共区域的处理方法如下: 1、公共区域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不能私自占用; 2、如果私自占用了公共区域就是侵犯了相邻业主的权益,是违法行为; 3、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要求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停止占用; 4、私自占用公共区域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需要占用公共区域的业主承担责任。 一、邻居私自占用楼道和消防通道的解决办法如下: 1、跟邻居交涉。楼道以及消防通道是属于公共区域,所以,邻居私自占用楼道与消防通道是不合情理的,可以跟邻居交涉,让他把楼道与消防通道让出来; 2、上报物业。对于楼道跟消防通道这些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是有管理权的,如果跟邻居交涉没有回应的话,就可以上报物业,让物业公司强制邻居让出楼道跟消防通道,因为这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也不会拒绝你的提议; 3、报警处理。如果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的话,就建议你报警处理,占用楼道属于民事纠纷、占用消防楼道属于犯法,所以,可以报警处理,一劳永逸。 二、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如下: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由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综上所述,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邻居私自占用消防通道跟楼道,可以先跟邻居交涉,交涉无果后上报物业,没用之后就报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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