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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愿签订补充协议,并以此为由提前终止合同,算违约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劳不愿签订补充协议,并以此为由提前终止合同,算违约吗?
    提前终止合同一般算违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另一方接受的,则不算违约,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如果提前终止合同,对方不接受的或者损害了对方利益的,算违约。提前终止合同最好经协商一致再终止。提前终止合同的算违约吗?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专行专业技属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就以上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完整填写在劳动合同中,不应当缺失或空白条款。
    劳动合同是保证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方式,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该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专行专业技属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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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9:4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