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城市私房所有权的登记、变更和转移时须提交的证件如下: 1、新建、翻建和扩建、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 3、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有关证明和契证;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