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其破产。保证人不能否认破产原因,因为其追偿权不能直接转换为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申请担保人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此,债务人可被广义地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包括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负债过重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也就是说,在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的关系中,当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未被实现,因此有权申请保证人破产。至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不能直接转换为其清偿能力,因此保证人不能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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