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双倍工资是否可以自己辞职来实现? |
释义 |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职场策略:如何提升薪资待遇而不必辞职? 在职场中,提升薪资待遇是许多人的目标。然而,并非每次都需要通过辞职来实现这一目标。以下是一些策略,可以帮助您提升薪资待遇而无需离职。 首先,展示您的价值。努力工作并展现出您的能力和成就,让雇主认识到您的重要性和贡献。积极参与项目,超额完成任务,并寻找机会展示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与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积极沟通。表达您对工作的热情和对公司的忠诚,同时提及您的职业发展目标和期望。与他们讨论职业规划并寻求他们的建议,这将展示出您的积极主动和对自身发展的关注。 此外,了解市场行情和同行业的薪资水平。通过调研,您可以了解到自己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如果您发现自己的薪资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可以准备好相关数据和事实,并与雇主进行谈判。 最后,寻求额外的福利和奖励。除了薪资外,您可以考虑谈判其他福利,如灵活的工作时间、培训机会、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等。这些额外的福利也可以提升您的总体待遇。 总之,通过展示自己的价值、积极沟通、了解市场行情和寻求额外福利,您可以在不辞职的情况下提升薪资待遇。记住,坚持努力工作并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是实现职业发展目标的关键。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时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根据不同情形,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在职场中,提升薪资待遇可以通过展示个人价值、积极沟通、了解市场行情和寻求额外福利等方式实现。坚持努力工作并与雇主保持良好的沟通是实现职业发展目标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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