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工伤赔偿的处理步骤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发生事故受伤,立马拨打120。若当发生事故,工人受伤应当立即拨打120,若是严重受伤的,让工友帮忙拨打120救护车并且同时拨打110报警处理。2.受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保存证据。在受伤事故处理过程中会形成许多证据,例如医院出具的急救记录、入院记录、医疗收据等,若报警处理的,还会有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勘验记录等各种材料,均可以有效证明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3.接受医院治疗,身体稳定做鉴定。受伤了,先接受医院治疗,若是受伤不重的,可以马上去做伤残等级、工伤等鉴定,并将这些鉴定报告保存好,若受伤重的等身体情况稳定下来再去做鉴定,并且治疗过程中的所有关于医疗费用的支出单据和鉴定费用单据都要保存好,以用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4.查清用工主体,以便确定赔偿主体。查清用工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分包方、包工头,以便确定赔偿主体。一般可以通过包工头、工地宣传栏、企业官网、住建部门政府官网、施工地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名称,确定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企业主体信息。以便后期进行公力救济维权。5.若单位买了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若单位已按照项目为农民工参保工伤保险,可以走工伤赔偿。依据劳社部发[2004]18号和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调查查明,施工企业已经为农民工参保,则受伤的农民工可以走工伤认定流程,根据工伤等级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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