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物保管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由谁负责?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抵押物所有权在债务履行履约期限前不得转移。因此,在抵押物保管过程中,需要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抵押物的安全。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有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义务,但质押物的安全也要求质权人加以关注。同时,如果质权人知道抵押物存有风险,却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质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质押物的所有权,除非债务履行履约期限已届满,债务人对担保债权没有抗辩权,否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监督义务,防止合同债务人违约,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质权人有监督、检查担保财产的义务。担保财产的安全情况不容乐观时,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债务人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要求拍卖担保财产;不通知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担保财产遭受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质权人过失造成的损失,债务人或者其他担保人有权向质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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