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武汉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