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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
释义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
    1、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应有招标人就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应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标准;
    4、需要划分不同标段的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在文件中载明;
    5、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6、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一般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有:
    1、招标采购的技术要求高度复杂或有专门性质,只能由少数单位完成的;
    2、招标采购价格低,为提高效益和降低费用;
    3、有其他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原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目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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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