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针对市民咨询的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深圳市地税局予以解释。 1、上述政策从何时开始执行,如何进行界定? 答:上述《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进行界定。房产销售方在2015年3月31日(含当日)后网签住房买卖合同的,其销售不动产适用上述政策计算缴纳营业税。 2、税收征管系统是否根据政策的变化作了相应的调整? 答:深圳市地税局已根据政策变化对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了调整,将系统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计算前置条件之一购买住房年限是否满5年改为购买住房年限是否满2年。系统新版本已于2015年3月31日晚正式上线运行。如纳税人在2015年3月31日网签了住房买卖合同并因系统尚未调整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的,可到深圳市地税局办理退税。 3、纳税人如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优惠事项,产权登记中心在办理产权过户事项时会采集纳税人转让住房申报依据并传递至深圳市地税局系统,由系统自动做免税处理。 4、某纳税人提出,其于2011年1月5日购买了一套普通住房,现将该套房屋出售,并与买家于2015年3月27日网签了该套住房的买卖合同。其在产权过户核准前向产权登记中心撤回产权过户申请,又于2015年4月1日与买家重新进行住房买卖合同网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