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员工损失赔偿 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无法提供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营业损失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金额按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 (1)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2)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 (3)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各按5%进行赔偿。 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第九条同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 第十条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50﹪处罚;10万元以上的,按60﹪处罚。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 第十一条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定经营损失的依据 判定经营损失的依据,一般以其交税核定的经营额,较合适、根据上税的情况判定较合理,比如平时问,效益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