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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未交接公司就可以拒发工资吗
释义
    企业不能以员工未办理离职交接为理由暂缓发放工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无论员工是否进行交接,都不能作为暂缓或分期支付工资的理由。
    法律分析
    1、不可以。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办理离职交接,如果离职交接没有办理,企业将暂缓发放工资,直到离职交接办理。实际上这种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2、《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与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的支付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双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依据该条用人单位“同时”“一次性“支付工资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前置性条件,无论员工是否进行工作交接,都不得作为暂缓支付甚至是分期支付员工工资的理由。
    拓展延伸
    离职员工未完成交接程序,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离职员工应当完成交接程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利益保障。如果离职员工未能按要求完成交接程序,公司有权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然而,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的工资,即使员工未完成交接程序。但是,如果员工的交接不完整导致公司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失,公司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扣减相应的工资。因此,离职员工未完成交接程序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完全拒绝支付工资,具体问题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离职员工应当完成交接程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利益保障。公司有权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但是否拒绝支付工资需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情况下,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即使员工未完成交接。如交接不完整导致公司实质损失,可合理扣减工资。离职员工未完成交接程序并不意味着公司可完全拒绝支付工资,具体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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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