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离职报告上交一个多月了公司也签字批准了现在一直以交接不清楚为由不让走人怎么处理
释义
    自离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普通员工试用期内自离,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招聘、培训费用;正式员工自离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要求赔偿。签保密协议的,自离后不得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自离无离职证明,影响社保转移和新单位入职。自离会损害劳动者声誉,需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但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标准支付。
    法律分析
    不辞职直接走人属于离职手续中的自动离职,简称自离。自离是违法的,劳动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如果劳动者是普通员工且处于试用期内自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招聘费用、培训费用;如果你是正式员工自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如果签了保密协议,自离后劳动者不能在与原工作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能将在原单位知道的信息外传,否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泄露的秘密价值很大,给对方造成了重大损失,还有可能构成犯罪。签订竞业协议的,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同类企业中工作,否者,原来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2、自离就没有离职证明,还会影响社保手续转移,影响入职新单位,因为有的单位需要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书。
    3、自离也会影响劳动者本人的声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拓展延伸
    离职报告被拖延处理,如何解决?
    当离职报告被拖延处理时,解决的关键在于积极主动地与公司沟通并采取适当的行动。首先,与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详细说明情况并表达您的意愿。同时,可以提出合理的交接方案,以消除公司对交接不清楚的担忧。如果公司仍然不同意您离职,您可以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的解决途径。此外,保持冷静和耐心,避免情绪化的行为,以免对自己的形象和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一个明确的计划,并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努力解决这个问题。
    结语
    离职报告被拖延处理时,解决关键在于积极主动地与公司沟通并采取适当行动。与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面对面沟通,详细说明情况并表达意愿。提出合理的交接方案,消除公司对交接不清楚的担忧。如公司仍不同意离职,可咨询劳动法律顾问,了解权益和合法解决途径。保持冷静耐心,避免情绪化行为,避免负面影响。制定明确计划,并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沟通,努力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1 15: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