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 1、在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认为确有必要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