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婚了女方提出分手的要赔男方钱吗 |
释义 | 订婚,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订婚没有法律效力,但法律也不反对,因此,订婚后女方提出分手,男方是不能通过法律要求索赔的。所购置的物品还属于男方,依法也不能要求女方赔偿。如果男方给付了女方彩礼,依法应退还。 男方给女方的哪些东西属于彩礼?1、给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2、给彩礼是为了和女方结婚,如果是为了确立恋爱关系,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为了与女发生一夜情或其他目的而给女方财物的,不属于彩礼。3、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汽车、家电等贵重物品。对于数额较小的“见面礼“、”过节礼“,或者价值较小的饰品、衣物、化妆品、烟酒等物品,一般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般能要回多少,分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没领结婚证,如果两个人也没有在一起居住生活,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全部的彩礼;如果双方没领结婚证,但是在一起生活,法院会根据两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否有孩子、未领结婚证的原因、彩礼多少、彩礼支出、回礼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金额。 第二,男女双方领了结婚证,或者因性格不合,或因生活困难、或因工作分隔两地,没有一起生活,男方给女方彩礼肯定是希望与女方起生活,建立家庭的,结果没有一起生活甚至短期内就离婚了,这时候,法院会根据彩礼多少、领取结婚证时间的长短、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女方需要返还的彩礼金额。 第三,双方领了结婚证,也一起生活了,但是男方为了娶女方,四处举债,造成生活困难,那么应该退还一些彩礼给男方以维持生活。只要能够维持男方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全部退还。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男方要想拿回彩礼,只有三种情况:1、双方没领结婚证;2、领了结婚证没同居;3、领了结婚证,男方因在婚前给女妨彩礼,倾家荡产,最后导致自己生活困难。 这三种情况男方可以要回彩礼,但是后两种情况是双方已经领了结婚证,要回彩礼也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就是在离婚的时候才能要求返还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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