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零收入还需要申报吗 |
释义 | 可以的。如果一个公司在正常业务运营的会计期间,一直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各项收入的话,也应该按月向所在地方税务局申报财务事项,此时,需要零申报。按规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就属于异常申报,列入重点对象。这时,可能会被税务局系统列为申报异常企业。 一、个税申报流程? 1.先告知企业的员工,下载个税APP,注册并进行认证,同时填写六项扣除费用,这六项费用,可以直接抵减员工的个税。 2.员工在个税APP端填写好扣除费用之后,财务人员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 3.进入系统之后,点击扣除信息采集,把员工在个税APP端上传的个税扣除信息,下载到申报系统。 4.下载好员工的扣除信息之后,返回主界面,点击综合所得申报,页面跳转,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 5.点击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之后,页面会弹出个税申报明细表,在本期收入处,填写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6.填写好个税申报明细表之后,点击税款计算,同时填写申报密码,点击确认。 7.点击确认之后,点击申报表报送,页面会弹出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如果员工未达到起征点,应补退税处会显示为零,点击发送报表即可。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 4、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5、申报需提交的资料,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个税怎么退税 个税退税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在个税手机端软件上操作退税。可以在个税APP、当地税务局网站,支付宝、微信等税务小程序、公众号办理,先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注册登录,先要预约,其次找到常用业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申报年度,进入申报界面后,填报方式有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 和自行填写两种选择,尽量选择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本年度综合所得应补(退)税额,之后点击确认,提交申报即可。 2、亲自前往税务局办理退税。申请人只需要带着身份证、银行卡一张前往税务局,可以选择自助端口办理,也可以选择人工窗口办理。 3、工作单位或者代理税务公司代办退税。申请人可以让自己工作单位统一集中申报退税,也可以找税务代理公司,委托代办。 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时间一般是从3月份截止到6月份,在网上税务局提交了退税申请以后,大概10个工作日左右退款会划入指定账户中,不排除有些省份,因为情况特殊,所以退税审查的时间也有可能会长达30天。 个人所得税退税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简称:年度汇算。 简单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计算公式: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注意:如果得数为负数,则代表之前预交的税款超过了应交的税款,所以会进行退税。如果得数为正数,则需要进行补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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