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山户口迁入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有关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资料不全或格式不规范不予受理的,受理人还应一次性告知欠缺的材料或正确的格式,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审核不通过; 4、审批; 5、通知当事人领取审批结果,或直接将审批结果邮寄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