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医保缴费基数 |
释义 | 一、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弹性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开立个人账户。支付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础,按5%的比例支付,参加者应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黑龙江医疗保险缴费待遇 1.对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参保时,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5年后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连续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参保连续年限满2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3.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三、黑龙江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1、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提高20元,个人缴费在参保时每年一次性缴纳。 2、提高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后,应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为居民办理重大疾病保险,减轻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 3、所有协调区域应增加被保险居民个人捐款的收取和支付,以确保个人捐款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小编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到网获取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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