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对于这一要件的表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称之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使用这一概念 相关法律知识:司法实践中也一直使用这一概念,直到1992年《产品质量法》制订时采用了通用的概念,即产品存在缺陷,这在立法和理论上都是一大进步。“产品”,按《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据此,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二是用于销售,亦即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对于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产品”的外延。立法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从立法宗旨讲,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的“产品”的外延应作限制解释,首先应指劳动产品,不包括自然产物;其次,在劳动产品中,仅指物资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再次,还应将农业原产品和猎物排除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