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发包人遵守的义务有: 1、不得违法发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签订合同,但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为若干部分,并将其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接受建设项目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3、增加费用的义务。如果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未按时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增加费用; 4、与承包商合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补偿措施,减少损失,并赔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5、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业主应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劳务公司能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吗? 劳务公司不能承包专业分包工程,我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