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
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的子女没有义务赡养养父母。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所以被收养的子女只对其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对其养父母无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自己愿意赡养养父母的,法律也不会加以禁止。 一、媳妇对公公婆婆有没有赡养义务 媳妇对公公婆婆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没有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仅仅是规定了成年子女有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赡养的义务。因此儿媳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 赡养义务如下: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 二、离婚后才得知孩子非亲生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 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如果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没有义务再抚养,应该由其亲生父母来抚养。因此如果儿女非亲生,是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的。 三、过继后能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 在法律上,子女被送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消除,因此一般来说,被送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有两种例外,一是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财产。 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过继是指没有儿子的男子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我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在法律上过继的儿子不等同于养子。国家提倡和保护以养老为目的的依法收养,收养孩子的同时一定要合情,更要合法,任何以延续香火或领儿送终的过继行为,如不依照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都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