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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解除
释义
     工作中偶尔会接到这样的咨询:“我小时候我爸/我妈就没管过我,我现在也可以不管他/她吗”、“我想与父母断绝关系,请问需要哪些手续”……作为律师,我们能够从从情感层面上理解当事人提出这种要求的心情;但在耐心倾听后,我们也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对当事人的问题作出解答。
     家庭关系中有三种类型的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母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在这三类父母子女关系中,对父母与子女的人身关系以及抚养、赡养责任有着怎样的规定。
    亲生父母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所述的“父母”、“子女”即是亲生父母子女,本条也是关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之法律规定。换句话说,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赡养义务都是法定的,两种义务无法相互抵消——不会因为父母未对亲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就免除该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赡养责任。
    不过,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已经综合考虑了相关情况,对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主体作出了限制,即:应是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注意,只要是“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该名父/母就有权要求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与其他赡养人同住、是否有其他赡养人一直在支付费用,只会作为法院裁量赡养费金额的考量因素,不会作为免除支付赡养费义务的条件。同时,法院也会结合赡养人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对赡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金额作出裁决。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亲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会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免除、终止。
    在工作中,偶尔也会遇到这样的咨询:离婚后约定孩子归X方,那我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管了?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不同的人身关系,即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另一方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始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亲生父母给付抚养费。
    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会消除:生父母将子女依法送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
    
    养父母与养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1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5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上文提到,只有在生父母将子女依法送养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并不是说任何生父母都能通过将亲生子女送养的方式终止自身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3条、第1094的规定,生父母送养亲生的未成年子女,应当是因为其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就只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存在抚养、赡养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养父母未对养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或养子女未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被扶养人或被赡养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67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或赡养费。
    然而,不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可以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4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5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6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无论该名子女是否是未成年人,其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同时,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继父母与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2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必须指出的是,该条规定仍然不是免除了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而是为了保证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向对方主张给付抚养费或赡养费。旨在保障,而非免责。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及法院审判思路,如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且对继子女在物质和精神上有帮助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当然,父母子女之间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本身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虽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会让当事人觉得抚养与赡养有时候并不对等,但到目前为止,这种“不对等”尚没有一个兼顾双方情感与生活的解决方案。所以,也只能建议各位尽可能地、尽快地采取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应当承担抚养、赡养责任的义务人履行其法定义务。
    此外,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某种程度上还关系到遗产继承的问题,不过这个就留到下次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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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7: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