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行为什么情况下无效 |
释义 |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种:(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9、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收养行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作为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人必须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养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收养行为是无从谈起的。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如果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并没有真正通过收养关系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在意思,而是试图通过收养而达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通过收养来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收养的意思不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是被欺诈、胁迫的结果等。只要具有这些情形,就说明当事人从事收养的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由此而形成的收养关系不具备法律效力。 什么情况下才能收养弃婴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的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弃婴:第一,无子女;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第四,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条件后收养弃婴的程序:1、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2、接着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3、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什么情况下能够解除收养关系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案例】2001年12月21日,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某A。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某A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某A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某A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某A,蔡某A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某A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某A的收养关系。【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某A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某A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某A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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