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节假日可以调休代替加班费吗 |
释义 |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一、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怎么算 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如下: 1、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4、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x3月x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如下: 1、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总之,综合工时制是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单位安排加班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单位安排加班计算加班工资的方式是: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休息日加班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法定休假节日加班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三、按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 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1.平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3.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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