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项税认证是有期限的,从发票开出之日起180日之内必须到税局认证。且必须当月入账计入进项税。但进项税抵扣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如果形成进项留抵的话,可以无限期地留抵,直到抵扣完毕。“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且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时,就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增值税通常按月缴纳,“当期”即为“当月”。企业各月经营情况不同,比例数据各异。从这个角度看,比例计算法也不是尽善尽美。也正因为如此,就给企业留下了增值税筹划空。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