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2.经审查后仲裁委员会决定不立案的,会在做出决定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申述人。3.申述人可以在15天内向人民法院继续起诉。4.决定立案的会在做出决定5日内通知申述人,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述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5.在开庭五日之前,会通知当事人。6.开庭后首先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顺利结案,结案后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如果调解不顺利,则由做出的仲裁裁决决定,若不服一裁裁决,最终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