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核准权属于哪个机关?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是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机关,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缓期执行死刑的核准权。死刑是根据法律规定,行刑者依法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适用于多种罪名。行使死刑核准权时,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需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则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核准。 法律分析 判处死刑的,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缓期执行的,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机关是高级人民法院。 死刑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由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有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等。 行使死刑核准权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拓展延伸 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方式及相关法律规定 死刑核准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最终的审查和批准的权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行使死刑核准权时,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核准死刑前,被告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对死刑判决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死刑的适用公正、合法。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措施。 结语 死刑核准权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措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对判决死刑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在核准前,最高法会全面评估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被告人有权进行申诉和辩护,确保死刑适用符合法律程序。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审查程序和标准,以保证死刑判决的公正和合法。这一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司法正义和人权保护。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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