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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铺补偿的新规定已经公布
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的协商事项,包括补偿方式、金额和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双方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可被另一方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商铺租赁合同中的补偿条款有新规定
    最近,商铺租赁合同领域的补偿条款迎来了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旨在平衡商铺租赁双方的权益,确保租户和房东在解除合同或发生争议时能够公平得到补偿。根据新规定,商铺租赁合同中的补偿条款将更加明确和具体,涵盖了租金减免、损失赔偿、违约金等方面。此举旨在保护商铺租户的利益,同时为房东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依据。商铺租赁双方应及时了解并遵守这些新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事项达成补偿协议。一旦补偿协议达成,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对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最近,商铺租赁合同领域的补偿条款也得到了新的规定,旨在保护租户和房东的权益。租赁双方应及时了解和遵守这些新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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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3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