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据此,“路途上的时间”成为刑事诉讼中法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时间段。对于“路途上的时间”应当进行文理解释,理解为路途上所花费的时间,包括法律文书路途邮寄时间以及办案人员在路途上的时间;还是应当进行论理解释,理解为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司法实务中各地认定不一。笔者认为,对于“路途上的时间”宜作限制解释,即仅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邮寄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异地抓捕、异地寄押以及押解的时间均应当计入法定办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